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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私募 国有企业参与创新联合体:应该知道的6件事

发布日期:2024-07-25 10:03    点击次数:159

股票私募 国有企业参与创新联合体:应该知道的6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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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悸后宫嫔妃众多可能会导致的争端,不想再重蹈后宫因女人所造成的悲剧。二是因为,他与皇后的感情甚好,张皇后的通情大方为他减少了许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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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风云公众号第1509篇原创文章

知风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但技术供求不平衡、科研和经济“两张皮”依然是当前我国技术创新的症结所在。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 朱腾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但技术供求不平衡、科研和经济“两张皮”依然是当前我国技术创新的症结所在。

2020年以来,中央层面提出建设创新联合体,着力于通过深度融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来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创新联合体提出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各地创新联合体建设正处于加速推进阶段。创新联合体的数量不断增长,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构建模式不清晰、创新要素整合效率不够、联合体内部协作不完善等。

对此,结合政策表述和国内外经验,以下我们从构建层级、运营模式、组织模式、合作形式、治理机制和成果共享六个方面,分析国有企业参与创新联合体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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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国有企业参与创新联合体的要点

01

构建层级

在创新联合体之前的产学研创新协同模式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多数是政府部门或高校,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一环参与程度始终不高。

另外参与协同创新的以大型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由于实力不足,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差,即使参与合作也缺乏相应的项目运作能力。

因此创新联合体的建设需要分层次,将领军企业、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共同纳入,明确各层级主体的主要任务,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创新动能。

结合各地有关创新联合体的政策,分层次构建是出现频次较高的表述,主要包括核心层、紧密协作层和一般协作层。

创新联合体中领军企业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处于核心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围绕在领军企业周围,同属核心层。

领军企业要发挥“出题者”在技术创新方向上的引导作用,其他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围绕领军企业开展协同创新。

紧密协作层是由与领军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的其他中小企业等组成,参与联合体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推进研发成果产业化进程。一般协作层包括其他的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可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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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创新联合体构架层级

02

运营模式

既然创新联合体叫联合体,那么各创新主体怎样“联合”起来就是关系到本质的问题。根据创新联合体的组织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任务型联合体和公司型联合体,国有企业在组建或参与创新联合体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任务型联合体的主要目标是完成特定的攻关任务,明确的任务导向让任务型联合体不必单独注册为公司,由领军企业牵头、其余成员配合,以项目制管理运营即可。

具体的运作方式是:牵头企业负责人员和团队组建,外部人员可采用任务委托协议或聘用的方式进入。联合体独立核算,资金主要由牵头单位保障,也可申请专项经费或基金。

联合体运作的具体事项由参与成员共同组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各方签订的相关文件行使管理权限。

任务型联合体一般有明确的项目周期,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联合或清算解散,再加上平台化的组织特点,也可以称为平台型联合体。

当创新联合体的任务目标趋于长远,承担使命更加重大,就可以考虑组建公司型的创新联合体。

公司型创新联合体各成员以现金或技术共同出资,形成以股权关系为纽带的实体组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这更有利于创新联合体享受土地、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也便于创新联合体进行专利申报、科技成果转让等举措。公司型联合体运营更加复杂,需要考虑更加长远的发展,关注经济效益。

参考我国相关案例,大多数创新联合体选择了平台型的组织形式,公司型创新联合体数量较少。

这主要是因为创新联合体本质上是市场机制催生出的协同创新组织,开放与合作是创新联合体的底色,其次是创新联合体本身不一定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多地政策表述中有创新联合体建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03

组织模式

科学合理的组织模式是创新联合体有效运作的基础,公司型的创新联合体无需多言,按照公司治理的思路设置相应组织即可。

但对于占据多数的平台型联合体,如何设计组织模式,还是一个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在此我们建议创新联合体设置如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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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创新联合体组织架构

创新联合体的决策主体是理事会,理事会在法律意义上是对一个社会团体或机构负有监管和协调责任的一群人。

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商议、决策和日常运行,同时充当创新联合体中的协调角色,是创新联合体各成员表达诉求的有效途径。

与企业中董事会不同的是,理事会成员的组成与出资多少无关,任职条件更多侧重对组织事务的贡献程度。

创新联合体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包括创新联合体的所有成员企业的人员,理事长由牵头企业委任(一般是牵头企业负责人)。另外,创新联合体也可以设置执行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主体,组建原则与理事会一致。

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创新联合体的技术发展战略,审批创新联合体的重大技术项目,评估创新联合体的技术成果,促进创新联合体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技术委员会应由创新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组成,保证技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技术委员讨论和决定创新联合体的重要技术事项的形成技术委员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

技术委员会还可以建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评估技术项目,并负责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提升创新联合体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设立首席科学家(或首席工程师)领导技术创新,首席科学家由牵头单位选聘,应当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对产业发展情况熟悉,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

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和执行创新项目的科学目标和策略,领导和管理科研团队,促进跨学科和跨机构的合作,提高创新联合体的科研水平和影响力。

创新联合体可以秘书处(或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服务和推动创新联合体的各项工作。

和执行创新联合体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考核等事项,以及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的各项项目和活动。

04

合作形式

创新联合体是为了技术攻关而存在的,各成员围绕技术攻关开展合作。但产学研合作中参与主体积极性和合作意识的高低是不同的,就会影响产学研成果的产出质量和转化程度。

高校注重科研价值,科研院所注重技术应用研究,企业注重商业化的成熟技术。各个主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展开合作,在此我们将其分为承担国家项目和独立选题研发。

承担国家项目方面,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创新联合体有相当的政策倾斜。《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提到“鼓励和支持区域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指出“对于重点领域领军企业或领衔机构牵头组建、具备良好技术基础的创新联合体,择优向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推荐,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

《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提出“市级创新联合体优先推荐承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创新联合体要根据发展目标和定位,明确国家和省部级项目争取渠道、研制目标和责任团队。

通过有计划、有分工、有合作的项目争取,保障创新联合体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技术攻关是一个长周期的过程,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以国家资金作为基础研发投入资金来源,能够让创新联合体在成立初期得到稳定的资金保障,激励创新联合体成员协同聚力,从而促进良好创新机制的形成。

同时,企业根据自身和产业技术攻关需要可以自设课题,在创新联合体内部开展征询,有能力的成员可以进行申报,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予以支持。合作研发项目可以是基础技术或通用技术。

基础技术是其他技术开发的基础,通用技术是对每个联合体成员有价值的技。

对通用技术和基础技术的研发符合联合体各成员利益,并且对单独的企业而言,这类研究很可能无法获得与投入对等的收益,还需要承担知识产权维权压力。

此外,竞争是市场经济避不开的话题,创新联合体内部成员极大概率会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

如果不将这一问题纳入创新联合体的建设框架,就会限制创新联合体协同创新作用的发挥,所以创新联合体应当建立竞争回避机制。

首先是联合体成员间的竞争回避,即联合体的各参与方,不能在享受联合体技术成果的同时,再独立进行应用研究和其他竞争类的任务开展。其次是科研人员,作为技术的内部知情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能在短期内为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05

治理机制

创新联合体包含多个领域的参与者,天然存在差异性。在进行协调和管理时相较于传统的研发组织更加复杂。

比如在创新联合体的治理依据是什么、谁拥有决策权以及如何分配决策权,这些都是基本的考虑因素。

创新联合体的治理机制,主要依靠的是《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

组建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是创新联合体运行发展的根本遵循。

通过组建协议的形式明确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力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

创新联合体应当制定进度计划、经费明细、考核节点与绩效目标等内容,规定相应的节点,定期进行考核。

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明确各成员间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创新联合体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决策机制,联盟式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创新联合体必须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各参与方在同一理念指引下,共同参与、讨论和决定联合体重大事项。

可以采取所有成员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牵头单位一票否决权),也可以以出资为依据决定投票权,亦或是引入第三方管理团队进行决策。整体上以牵头企业为主导,兼顾各参与主体利益,做到科学合理决策。

06

成果共享

创新联合体最终都要产出科研成果,成果如何分配是重大的挑战。共享创新成果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参与者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确定又会涉及如何衡量各主体的贡献程度。这需要明确的协议规定,也要依靠信任机制的建立。

日本的VLSI计划中规定,联合研发的专利权由参与主体共同享有,并由VLSI研究协会设置对专利许可协议的和专利费用的一般性条件。美国SEMATECH成立之初规定研究成果只有在成员公司独占2年后才可以向其他非成员公司转让,后来逐渐取消独占期,以一定的转让费和专利费向所有美国公司开放。

回到创新联合体这个话题,以《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为指引,创新联合体形成的技术、方法、专利、论文等研发成果根据参与程度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创新联合体成员对技术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以委托形式出现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合作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合作方共有。

这要求创新联合体还应该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评价机制,对各成员单位的贡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具体落实可以由技术委员会负责。

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以创新联合体名义取得的成果转化效益,项目牵头团队、技术贡献团队均享有收益分配权,具体分配额按实际贡献确定。

在遵循互惠互利原则下,成员的投入和收益要保持一致,同时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利益成正比。建立利益分配原则要使成员间合作共赢协同发展,成员利益最大化。

纵观当前的全球发展格局,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是新时期科技发展的主题。

创新联合体能够实现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资源汇集、创新能力聚合,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

广大国有企业在这条道路上责任重大,在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建设创新型企业,在产业链核心位置发挥引领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产业链升级。二是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科技创新与国企改革全局结合起来,在创新组织、创新人才、创新激励等方面发力,以改革促进创新。三是发挥国企资源优势,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创新平台,将多种所有制企业纳入创新网络。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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